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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六十四章 法不责众乎 (1 / 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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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修行者戒:“不得肆意伤人,依仗法术蛊惑、淫辱、获取钱财。如有师门,先由师门清理门户,倘若师门包庇,视为同罪。”

        这是一条总则,细则还有具体解释:

        明知当事人违法行径,还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,助其逃匿,不配合调查,甚至暴力对抗的行为,都叫包庇。

        主体可为个人,也可为整个师门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个怎么判定呢?就是取身份和主观性。

        比如一个弟子犯了错,逃回门派,某个亲近朋友得知,助其逃脱,后事情败露,那只有这个朋友同罪。

        再比如,弟子犯错回到门派,倘若掌门/观主/族长得知,却拒不配合,存心袒护,就是整个师门同罪。其中又有:若主动配合提供线索的,以及老幼修行确实不知的,皆可免罪。

        当初制定的时候,对这点有很大争议,一派倾向“重罚”,一派倾向“轻惩”。

        因为夏国的刑法原则,就是“从旧兼从轻”。这个太复杂,不赘述,用简单的话理解就是: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。

        基于这个观念,大部分专家都支持沿袭传统,后来反复争论,才达成某种一致:

        修士为祸,与普通人为祸,完全是两个性质。后者偷鸡摸狗,杀人越货,投毒放火;前者挥手间亿万家财,血溅千里,予取予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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