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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八章 军功分配 (2 / 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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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春秋战国时代原来束缚社会成员的身份等级限制被打破,奴隶、平民都可以通过战场上的战功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。

        这对于参战的平民士兵来说是一种极大的激励机制。

        比如公元前493年,晋国权臣赵鞅率领自己的私家军队在朝歌和齐军作战,在战前动员中,赵鞅宣布如果打了胜仗,上大夫可以获得一个县的赋税收入,下大夫可以获得一个郡的赋税收入,士可以获得土地,平民以及工商业者可以做官,奴隶可以获得自由。

        结果大获全胜。

        将这一政策发挥到极致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次变法把秦国的20等爵位改造为彻底的军功爵位制,无论什么身份的人,只要有战功,在战场上斩得一个对方甲士的首级,就可以提升一级爵位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国家规定的社会地位以及经济利益全都按照爵位来授予。

        爵位由低到高分为20等:

        与过去“士”相当的爵位分为4等,分别为“公士”、“上造”、“簪袅”、“不更”。

        与过去“大夫”相当的爵位分为5等,分别是“大夫”、“官大夫”、“公大夫”、“公乘”、“五大夫”。

        与过去“卿”相当的爵位分为9等,分别是“左庶长”、“右庶长”、“左更”、“中更”、“右更”、“少上造”、“大上造”、“驷车庶长”、“大庶长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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